儿童康复救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联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和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

桂残联康字〔2020〕2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定点机构:

为努力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增加康复服务供给,现就加强残联经办能力和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培育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充分利用残联现有康复托养场地设施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努力满足当地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大力加强康复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人员的能力素质。自治区级定点机构要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进修学习、跟班实习等形式,每年为市、县级定点机构培训技术人员50人以上。市县残联、定点机构开展培训缺少师资的,可报自治区残联康复部、康复研究中心、听语中心和辅具中心直接选派。

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社会机构承担着大部分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任务,但在技术人才、场地设置、经费投入等方面面临诸多实际困难。要落实好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的政策要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举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大力推动落实社会机构和公办机构执行同等政策的规定。各级残联要经常深入社会机构调查研究,想方设法帮助协调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特别要从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政策引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充分保障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机构的权益。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保障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的要求,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康复需求,自主选择全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级、设区市级定点机构和本县(市、区)确定的县级机构。县级残联要根据监护人自主选择的定点机构,及时跟踪做好审批、签约和结算等服务工作。不得限制残疾儿童只能在本市、本县(市、区)定点机构中康复,损害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通过残联多跑腿,保障残疾儿童少受罪。

四、提高经办能力,加强机构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审批从简,结算从速。加强督促康复机构严格遵守定点规范,各级残联每年要对本级评定机构的师资配备、场地用房、训练课程、社会保险“四达标”情况进行检查。不达标的机构,不得推荐给家长选择。市县定点机构弄虚作假、虚填瞒报的,由市残联报自治区残联复核并在全区公布。建立黑名单制度,由各市残联对市县两级康复机构、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报由自治区残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五、良性协同,循环监督,高效运行。定点机构要积极向家长宣传和解读救助政策,对家长公开各级残联的救助监督电话,及时动员和帮助没有得到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到相关县级残联申请。县级残联要对康复机构提供的人员名单,及时跟踪落实好救助政策,确保“应救尽救”。实行循环监督,定点机构由残联监管,由家长监督;残联由机构和家长监督;家长由残联服务和引导,由机构培训和指导。保障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安全高效运行。

六、开展救助专项督查。自治区残联每年开展一次康复救助专项督查,对残联的审批结算和定点机构的“四达标”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成果运用到市县党政绩效考评。

各级定点机构分别于每年2月和8月底,将符合条件但未得到康复救助的在训残疾儿童名单和未按要求及时结算康复救助经费情况,直接报送自治区救助办(邮箱:gxclkfb@163.com),以便在考评时倒查有关救助责任。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 未得到康复救助的在训残疾儿童名单统计表

          2. 未及时结算救助经费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