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江苏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20〕23号)

各设区市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我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推进落实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中国残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9﹞38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残联研究制定《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推进落实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中国残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9﹞38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20﹞14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是指用政府财政资金保障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获得的基本康复教育和训练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服务对象为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0-14周岁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儿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教育和训练;为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基本康复教育和训练,以及各设区市、县(市、区)增加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训练服务项目。

第四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应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章服务采购

第五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购买主体为县级以上残联。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具有承接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承接主体应符合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相关要求,且从事教育康复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从事康复医疗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残联应按辖区残疾儿童数量和康复需求情况,结合当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经费标准,按照“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编制购买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康复服务经费预算和采购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残联按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相关规定,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鼓励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非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九条经政府购买方式确定的承接主体为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应与县级以上残联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条县级以上残联应编制本辖区定点康复机构目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行合同化管理。县级以上残联按照“谁购买、谁管理”原则,依据合同条款对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基本康复服务规范及实施细则由省残联商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残联遵照服务规范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康复服务合同应明确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的责任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费用标准、考核、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内容。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严禁定点康复机构转包服务。

第十四条受助儿童的康复服务转介,凭县级残联开具的《转介单》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省内转介和转介到省外的,承接主体应为接收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第十五条康复服务经费结算由县级以上残联依据本地救助标准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转介到异地的受助儿童康复服务经费结算,原则上按户籍地救助标准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高于服务承接地标准时,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基本康复服务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由县级以上残联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价结果应作为今后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县级以上残联应依据约定解除服务合同,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并妥善处理好该机构内受助儿童后续康复服务。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定点康复机构不按合同要求,自行降低服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残联给予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两次告诫或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或发生严重安全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机构,解除服务合同,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假服务记录、假票据等行为套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残联责令改正、退回套取资金,并视情解除服务合同,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原认定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且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可在2022年1月1日前继续作为服务承接主体,2022年1月1日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取得承接主体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