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节选)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节选)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