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节选)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三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给予协助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