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节选)
(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公布)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节选)
(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公布)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