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63号建议及办理复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第2263号

关于加快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残联的数字显示,中国约有9000万残疾人,其中农村残疾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70%,但农村残疾人的保障不足,很多地方提供的设施非常有限。对残疾人的工作我们正在不断延伸,如果法律和政策法规上更具操作性,将更有助于这项事业的发展,可以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

  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已经十年,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措施,对于更好地执行法律是一个有益补充。残疾人保障法应当对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各个事项作出细致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经费来源与额度、残疾人医疗条件和标准、残疾人的具体就业保障措施、残疾人受教育权益的具体实现、社会组织如何参与残疾人保障关怀事业,等等。

  残疾人保障法中使用了“国家”、“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概念,但没有将具体事务落实到具体部门,由此导致各个部门的权责不够明晰,也使得法律的实施没有具体责任部门去承接,难以“落地开花”。在适当的时机再次启动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使之更加先进、科学和细化,从而增强其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更好的起到对残疾人士的全方位保障作用。

  因此,建议:

  加快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涉及到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各个部门的具体权责都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可以规定由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权益保护纲要的全面规划;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的鉴定、医疗保健等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的教育权利保障、特殊教育资源分配、残疾人学校师资培养;劳动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公共道路、公共建筑设施、住宅等无障碍通行设施,等等。此外,还要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就上述各中央部门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只有强化法律的可执行性,才能使各部委、地方政府尽快明晰权责,不至于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63号建议的答复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通过法律明确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01228日颁布,19915l5日起正式实施。20084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自200871日起施行。

  《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其中规定的许多条款比较原则、笼统,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保其实施。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以来,国务院针对其中的残疾人康复、教育、无障碍环境等专章内容,陆续制定或修订了相应的专项行政法规,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完成《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残疾人保障法》配套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保障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您建议中提出的许多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意见,在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已有体现,或在相关专项行政法规中已作出了规定,在各地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中已经予以细化落实。

  一、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加强了残疾人权益保障

  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多个方面加强了残疾人权益保障。一是增加了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有关内容,如在“教育”“劳动”两项权利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残疾人还享有“康复服务”“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权利,并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对立法、公共事务管理、政策制定的参与权。二是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如“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等内容都是直接源于公约的规定。三是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扩大了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如提出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等。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利实现方面的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包括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责任一章内容从4条增加到9条。

  这些修订内容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更加协调,对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进行了着力强化。2011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残联等部门单位,启动了《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显示,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制度设计较为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法律实施保障逐步加强,法律实施绩效不断凸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改善,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残疾人教育稳步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

  二、相关行政法规对残疾人权益保障作出进一步规定

  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以来,国务院针对其中的残疾人康复、教育、无障碍环境等专章内容,陆续制定或修订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这些专项行政法规对《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使得相关条款更具备可操作性。

  20171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条例对于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资金、税收、设施、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的保障措施。2018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工作流程、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关于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的有关规定得到了切实的制度化保障。

  20171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条例的修订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几年有关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立足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融合教育,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明确政府责任,通过设置法律责任专章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呼应了条例颁布施行23年以来残疾人教育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实际需求,进一步落实了《残疾人保障法》中对于“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相关规定。

  20126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条例在《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部门分工、优先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机构场所类别、无障碍信息交流的具体服务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无障碍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取得了突破,为推动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实施6年来,相关职能部门密集出台20余项无障碍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举措,内容涵盖金融机构、航空运输、邮政、高考、残疾人驾车、携导盲犬乘车、网络等无障碍服务的方方面面,还有近211万残疾人的家居环境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三、各地《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细化明确残疾人权益保障具体措施

  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以来,各地陆续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或制定本地残疾人保障条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条款予以细化明确,不少地方因地制宜作出了有益探索。如在残疾人康复权益方面,多数省(区、市)都规定将符合规定的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些省市对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治疗费、检查费和住院床位费作出了减免规定;在残疾人教育权益方面,多数省(区、市)规定了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应为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3倍至6倍,有的省明确规定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3年至高中3年的15年免费教育;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方面,大多数省(区、市)规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一些省市还明确规定了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在残疾人文化生活权益方面,多数省(区、市)规定公园、展览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大多数省(区、市)规定了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补贴制度;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大多数省(区、市)规定了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规划和监督职责,同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通过施行后,各地开始陆续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规定。

  四、下一步工作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18年、修订10年以来,我国已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大量地方性法规为重要支撑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状况不断得到改善,法律实施的绩效不断显现。同时,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2011年《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也指出,《残疾人保障法》存在个别条款之间不尽一致、内容不够全面、不够具体等问题。

  民政部表示,愿意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在全面总结、分析有关问题的基础上,适时推动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积极与民政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在以下工作中认真考虑您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建议,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更加切实的贯彻落实。一是就《残疾人保障法》近年来贯彻落实的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收集了解社会各界对于《残疾人保障法》的合理建议,为《残疾人保障法》的下一次修订奠定基础。二是在已经启动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专项立法的调研论证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权责加以明确,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确保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各级残联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确保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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